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2023年公开招聘(选调)88名工作人员的公告(第2号)

发布单位: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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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数量:   --

招聘人数:   --

学历要求:   --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3-04-21

工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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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选调)88名事业编制(含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工作人员,其中公开招聘68名,公开选调20名。本次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选调)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与招聘岗位之间不存在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招聘(选调)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

(一)招聘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23年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附件1)、《2023年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附件2)。

(二)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岗位。

(三)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招考专业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审查认定,大学专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大学本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研究生专业参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或各高校新设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近似的,由报考人员提供相应的学习课程等佐证资料,证明确实相近、相似的,本着宜宽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原则进行审查认定。

(四)公开选调对象须为机关事业单位(瓯海区卫健系统下属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且在编在岗年限不少于一年(含试用期);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含试用期不确定等次,不满三年按实际提供)。

(五)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文件中两个同等对待”(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的人员可按本公告招聘对象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住培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起止问题的,计算时间均统一截止到2023417

三、报名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34179-42117

资格初审时间:20234179-42212

报考人员登录瓯海区人事考试录用系统(网址:http://rsks.ouhai.gov.cn),注册个人信息、选择岗位报名确认后,由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完成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未进行报名确认的,视为无效。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确认并接受资格初审。

(二)缴费确认

时间:20234249-42617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瓯海区人事考试录用系统点击网上缴费进行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8]21号)文件规定,每科考试费为50元,两科共计100元。

困难家庭的报考人员请于42612时前到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科(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0015号楼905室)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三)计划核减(取消)

经报名、资格初审、缴费确认后,对报考人数达不到《2023年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2023年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中所设开考比例的岗位,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的,允许已报考该岗位并缴费的人员按通知要求改报其他岗位,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资格初审予以不通过处理,退还考试费。

(四)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并缴费确认人员登录瓯海区人事考试录用系统,点击准考证打印下载打印《准考证》。

计划核减(取消)、岗位改报、《准考证》打印时间等具体事项在瓯海区政府http://www.ouhai.gov.cn/)网站另行通知。

四、考核方式

(一)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采用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

1.笔试具体时间及科目:2023513

上午9:00—10:00卫技类岗位《医学基础知识》

非卫技类岗位《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上午10:00--12:00卫技类岗位《专业知识》

非卫技类岗位《综合应用能力》

2.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对象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4.笔试每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医学基础知识》(非卫技类岗位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专业知识》(非卫技类岗位为《综合应用能力》)。笔试两门科目连续进行,试题合订为一个题本。

5.笔试总成绩设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为10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入围。

6.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入围资格复审对象(如遇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专业知识》或《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者优先。如遇各项成绩均相同者,另行加试,加试方式为面试)。

7.笔试对象自愿放弃或逾期不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二)公开选调

1.卫技类岗位公开选调采用面试的形式进行考核。

1)面试时间:2023527

2)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面试对象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4)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入围。

5)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入围资格复审对象(如遇面试成绩相同的,依次以学历高者、职称高者的优先排序。如不能区分的,则另行加试)。

6)面试对象自愿放弃或逾期不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2.0215岗位、0331岗位面试时间定于2023617,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资格复审

入围资格复审对象需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具体事项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另行通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公开招聘岗位如有资格复审自动放弃或不符合条件者,不再递补。公开选调岗位如有资格复审自动放弃或不符合条件者,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遇面试成绩相同的,按本公告中公开选调同分排序办法依次递补)。资格复审时需提交以下个人材料: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上查询并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其他报考岗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培医师还需提供住培考试合格证书或在培证明(附件3)等原件及复印件;

2.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学信网下载打印),且须在2023731之前取得报考岗位对应的学历学位并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公开选调岗位的人员须提供本人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证明(录用表或介绍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核对人签名)、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核对人签名)。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岗位(专业)资格条件不相符,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隐瞒个人身份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的,取消招聘资格,不予入围体检、考察。

六、体检、考察

根据考核成绩排名按岗位招聘计划1:1比例在资格复审合格对象中确定入围体检对象。入围体检对象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具体事项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另行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公开招聘岗位如有体检、考察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在相应岗位资格复审合格对象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遇总成绩同分的,按本公告中公开招聘同分排序办法依次递补)。公开选调岗位如有体检、考察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遇面试成绩同分的,按本公告中公开选调同分排序办法依次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岗位拟聘用对象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办理聘用手续所需材料,公开选调岗位拟聘用对象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办理聘用手续所需材料,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办理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并解除协议,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聘用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予以聘任,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卫技类岗位不包含全省统一的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八、告知事项及其他

1.除岗位有明确要求外,2021-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医学类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一般不作要求。

2.户籍条件:符合岗位所需户籍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岗位(以2023417户籍所在地为准);

3.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专升本人员或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瓯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人不得报考。

4.报名与考核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考核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凡弄虚作假进入考场参加考核的,当次全部科目考核成绩无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5.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因相应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且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6.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7.本次招聘工作由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8.本次招聘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9.本公告相关事宜及疫情防控要求,请密切关注瓯海区政府http://www.ouhai.gov.cn/)网站。

10.其他未尽事宜将及时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公布,请报考对象注意上网查阅。本公告由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地点、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

地点

咨询电话

瓯海区人民医院

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盛新路82

88598120

瓯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蟾大道119

55592101

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

温州市温瑞大道14506号楼407

56958686

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兴学街109

85255709

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311

55879955

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景德路2294楼综合办

86110638

泽雅镇中心卫生院

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泽雅大道1021号楼301

56599192

潘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街914405

55879696

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茶医路1005515

86698880

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府前西路78

85309099

丽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丽侨路16608

56955120

南白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村

56612259

三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王桥家园01

56951980

报名咨询电话:0577-88533932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3331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公开招聘(选调)工作人员的公告.pdf

附件12023年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xlsx

附件22023年温州市瓯海区卫健系统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xlsx

附件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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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http://www.ouhai.gov.cn/art/2023/3/31/art_1229693153_59080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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